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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房二卖法院怎么办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之第八条第二项明确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后,卖方若再度将同一房产转卖他人,造成商品房交易目的无法达到,致使买方无法实际得到房产,买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同时要求卖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得高于支付的购房款项的一倍。
其次,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买方认为卖方与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擅自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子转让给买方,从而引发买方无法获得该房屋的情况时,买方有权请求确认卖方与第三方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此种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一房两卖的案件处理上,如果卖方已经按预销售合同进行了登记,那么它是否具有对其他买方的抗辩权呢?
另外,如果在一房两卖中,所售房产恰好属于待拆迁的房屋,那在补偿和安置房屋方面,被拆迁者是否享有优先权呢?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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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9:2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