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名买房纠纷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第一种情况便是借用他人之名购置政策性住房。实际上,无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理论研究上,人们在试图借他人之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相关政策性住房的时候,首要面临的潜在问题便是可能遭受到公众的举报谴责等负面影响。然后,就算最终成功购得此类住房,由于名义所有者反悔,致使出资方无法顺利获得该住房所有权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名义所有人和出资者之间常常见到的乃是亲朋好友、同僚同事等亲密关系,对于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管往往欠缺细致入微的考虑。因此,当双方出现矛盾纠纷之时,出资方很难通过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以至于面临着房屋价款损失、财务陷入困境的双层威胁。其次,我们来讨论一下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普通住房的风险。在这方面,存在以下两个具体的风险因素:1.名义所有人反悔的可能性;尽管名义所有者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将协助出资方完成整个过程,但是若在后来无意履约,那么出资方想要获取房屋所有权或者追回已经垫付的购房款项无疑会遭遇重重难关。
2.名义所有者在购买房产后的一段时间内,即在正式将房产所有权转交出资方之前,如果他需要承担对其他人士尚未偿还的债务压力,甚至于涉及到婚姻离异争端,那么该房产很有可能会被司法机关查扣或强制拍卖。此外,假如名义所有者不幸遭遇意外事故或者去逝,其继承人可能会引发继承权的争议,从而使得出资方在事实上难以如愿获得该住房。上述种种情况共同构成了出资方面临房屋难求、只能寻求退款以及违约金补偿的困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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