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权纠纷找谁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选聘到所辖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作为基础群众性组织,均已设立了相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便于在此类场所对各类民事纠纷展开专业性的调解工作,主要针对类型复杂的房地产纠纷提供有效调解服务,具体做法为在公平中立、双方自愿且同意的原则指导下,通过充分的协商沟通,以消弭争议,最终实现和解之目标;
2.当房地产纠纷事件发生时,每位公民皆有权利提请相关仲裁机构进行公正、客观地探究事实真相,明确责任归属,依循法定程序做出公正判决。仲裁这一非诉讼行为具有与司法审判相类似的影响力,其判决结果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对于被判定败诉的一方来说,其本应遵守并切实履行判决要求; 3.进而,若无法达成和解或者发现仲裁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每个公民都有权依法向拥有独立裁判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以此来寻求房地产纠纷问题的最终解决路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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