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楼时交的定金怎么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们日常生活和商务往来中经常遇到的定金,这一法律概念浅显易懂,其基本含义为,在签订正式合同或实际履行合同时,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替代品,作为确保履约得到保障的一种担保形式。
然而,在纷繁复杂的房地产交易环境中,并非所有涉及定金的情况均能顺利获得退还。具体情形取决于诸多因素,以下将为您深入解读: 1.若因买方自身原因导致整个购房合同无法最终签署,例如买方自身不愿履行剩余条款,此时,定金很可能会被开发商拒绝退还,因为在此类情境中,购房者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无法达成。 2.倘若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签定合同,则视为违背了合同约定,应依照合同条款双倍偿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 3.除买卖双方当事人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因素,比如因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成功签署,此刻,卖方应该全额退还买方已经交付的定金及其余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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