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的定金和订金有什么不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定义之别:在购买房产过程中,所支付的定金用以确保证券合同的顺行履行。此项事宜需买卖双方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达成共识,其中一方需先行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以此作为对另一方违约行为的保障。
2.法律效应差异:在确定交纳定金事项时,买卖双方签署的定金合约相较于购房合同而言仅属从属性合约。若无双方特别约定,当主合同因故失去效力时,定金合约方可随之失效; 然而,缴纳定金的相关协议与订金的相关规定则有所区别。订金的标准设定为买方主合同的构成部分。 3.功能界定不同:订金并不具备担保特性,仅仅是为遵守合同义务的一方提供资金上的协助。在此情况下,买方支付订金更倾向于履行自身债务之行为; 至于定金,则为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当中的一种保障措施,订金适用于以金钱给付为主的合同履行场景,一般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等知名合同条款中均可见到订金支付操作。 4.性质特征:定金合同与主合同相辅相成,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正是主合同已正式确立并具法律效力。相比之下,订金的本质更类似于预付款,其非严格意义上的定金性质使其无法够规格具销证特保性明显。须注意的是,订金仅属单方向支付行为,其本身缺乏显著的担保特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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