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房产证有法律效力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完成房产权过户手续之后,原有的房地产权证应失效不再具有效力。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并完成产权登记后,由专属负责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机构颁发新的房产所有权证书,同时由该机构回收并作废原有房产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不动产权利已经完全消亡或丧失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回收并注销相应的不动产物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但若是由于创设原因导致无法直接回收,此类情形则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官方网站以及当地公开出版的报纸等主流媒体上进行发布,向公众公示声明已经宣布无效,以期达到妥善处理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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