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商虚假宣传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新公布施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若房地产开发商实施了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宣传行为且已影响到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购买决策,进而导致其与特定受众签署了房产销售合同的话,这种情况便可视为开发商通过欺诈手段诱导消费者签订购房协议,该等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消费者可依法要求撤销所签房产买卖合同并退回购入的房产。此外,若房地产开发商的上述不当行为给消费者或用户带来经济损失的话,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