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装修公司延期交房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房屋装修逾期交付问题所采取的处理办法可概括如下:首先是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卖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时交付房产或买方在限定时间内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的情况,经过反复催告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时限内履约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可申请解除此次交易合同。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约定的话则另行考虑。对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也没有事先约定的事项,在得到对方的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合理性期限也设定为整整三个月的时间。在此基础上,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任何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必须截至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如超过这个期限还未进行解约行动,那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接着是赔偿违约金,即如住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列明违约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具体测算依据与方法,这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来确定违约责任:如涉及逾期支付购房款项,违约方需按照尚未支付的购房总价,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赔偿金。若交付使用的房屋因逾期而产生相应影响,则按照逾期期间有关监管部门发布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违约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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