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没交房前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符合以下条件者,可退回所购置房产:首先,因开发商未能按时履约而逾期交付房屋。您曾与开发商就交房约定了具体日期,然而此处,您至今尚未收到正式的交房入住通知。依据现今《司法解释》的相应条款,若开发商经过您的多次书面催促,却在合理的三个月时限内仍然未能完全执行该承诺,那么您将享有退房权利,且同时需退还您支付的订金或者相应的款项利息。
其次,合同无效也是另一种可能导致退房要求的情况。当开发商无法按照规定提供全部证明文件时,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此时,您与开发商签订的所有合约均为无效协议。鉴于这种情况,开发商理应全额退回您所缴纳的购房款项。 再者,若未经您本人同意,开发商擅自修改整体工程设计,也将会引发您的退房要求。再次,若您所购买房产的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中注明的尺寸相差超过3%,也同样可提交退房申请。并且,若房屋质量严重不足妨碍正常使用,这同样也可成为您提出退房要求的理由。另外,如果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明朗,或者存在合同欺诈等其他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都可能使您有明确的退房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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