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若没有特别约定,适用被告常居之地或合同履行的地点作为法院管辖权的归属。然而,当事人双方亦可通过书面协议,从被告的常居地、合同履行的地点、合同的签署地、原告的居所以及标的物所在等与案件纠纷具有实际关联性的地点中选择一个合适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是必须保证不违背中国现行宪法法律制度中的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以合同为焦点产生的诉讼事务,应由被告的常居地或合同履行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此外,该《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第三十四条的内容,即关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他们有权在书面协议中根据具体情况选定被告的常居地、合同履行的地点、合同的签署地、原告的居所以及标的物所在等与案件争议具备实际关联性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并请求其行使管辖权,但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内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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