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的诸多类别,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以下六大类(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适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此番修订其体系编排主要依据民法学理论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深入剖析,并以民事权利类型作为划分依据,综合考虑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经验,在2008年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编排体系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至第一级别案由地位,且重新划分案由体系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在内的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别案由。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房屋交易日益频繁,对普通民众来说,房屋交易的价值损失往往比较巨大,使得此类纠纷的处理呈现出显著的特点。本次修订将房屋买卖自原有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独列出,成为一项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同时将涉及到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全部归入第四级案由范畴。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均可以应用此案由;然而,若因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之后未能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纠纷,则不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外,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已在此处被列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故不适宜再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值得强调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鉴于此,我们建议在所有的房屋买卖活动中,双方当事人都应极度关注相关的细节问题,尽可能规避相关的买卖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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