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权范围,在法律领域内存在着不同的见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三十四条明文规定,对于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诉讼案件,应当由该不动产所在地之特定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尽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明显属于合同纠纷范畴之内,且其性质归结为债款清偿纠纷,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有部分人士持这样的观点,即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为不可动产—房产,从而将此类纠纷纳入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然而,另一种观点的拥护者则坚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参照合同类型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并主张这类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区域法庭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加以处理和裁决。正因为此,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到底是否受制于专属管辖权的约束,必须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若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对管辖地区进行明确界定的条款,那么应该以条款内容作为依据来决定及确定所对应的管辖法院;反之,若相关条款缺省或者定义模糊,那么就可能由被告所在地区域法庭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进行呼应对策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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