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主一房两卖,能要求他赔偿吗,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是业主出现了"一房两售"的行为,导致无法获得该房产的购买者们有权解除所签订的合同,并向其索偿相应的损失。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明文规定,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均可自行解除已签署的合同:(一)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人力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得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陷入困境或失去意义,也即是所谓的"不可抗力"。(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即将届满之际,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自己的行为举止表达出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思。(三)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履行截止日期之前未能如期履行义务,经过适当形式的催促之后,依然未能在合理期限之内纠正这一问题。(四)假如当事人一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拖延支付债务行为或者表现出其他形式的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五)除以上列举之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细则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其他情形亦可视为解约理由。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则对此进一步做了解释,即当合同因为违约而被解除时,受损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另行做出了特殊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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