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竣工验收房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出现建筑物的质量瑕疵问题处于产品保质期之内,那么保修义务将归属于房产开发商负责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商品房开发公司必须为其出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职责。 因此,合同双方应当对于保修范围、保修时间以及保修责任等相关事项在合约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 保修期自房地产项目交付之日开始计起。 如果商品住宅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超过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则该款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应不低于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至于非住宅类型性质的商用房来说,其保修期限同样不能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如出现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履行保修责任,同时还需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使用者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