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产登记备案合同更改之必备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合同变更应由当事人自动善意发起变更登记申请,并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相关登记表; 其次,在提请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必须详细载明变更的具体事宜及缘由等关键内容,以便后续处理环节能够顺利进行; 再次,如需取消或更改已经完成抵押登记的合同,则必须首先撤销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除以上基本条件之外,如遇特殊情况,可能还需要满足其他特定条件方可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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