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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过网签的房产能否对抗法院的执行和破产
分类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针对建筑物开发商面临破产困境,先前已经完成网签程序的房产交易并不一定能够得到保障的情况,我们建议当事人采取预告登记措施,以此获得法律赋予的权益保护。
根据现行法律条文规定,预告登记的所有者具备法定权利,未经其预先授权许可,任何对该不动产之处分,均无法产生物权效力。
若当事人只进行网上签约却并未办理预告登记手续,那么在今后遇到类似诉讼与执行方面的权利纷争时,必须要提出相应证据以证明确属以下四类状况之一才能保留自身的权利:
(1)在人民法院实施查封动作前,当事人之间已然签署了合法有效且具体详细的书面买卖协议;
(2)对于所涉不动产,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实施查封举动之前已经合法地占有、享受使用;
(3)当事人支付了全部价款,或是按照原先协议当中的规定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并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向相关部门缴纳了余款;
(4)由于非买受人的主观因素导致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
然而,一旦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当事人便无法在对抗强制执行以及应对破产过程中获得优势。
在实际案例中,常常出现当事人仅完成网络签约但并未进行预告登记的现象,这就为他们带来了较大的潜在诉讼和执行风险。
网签仅仅是一项行政管理行为,而预告登记则受到了《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和严格保护。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当事人优先考虑办理预告登记手续,这样做有助于减少他们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所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
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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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5: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