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所需遵循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预售方必须具备相关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有效的营业执照; 其次,负有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义务且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证明; 第三,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这两项重要文件,并且已经完善了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第四,需要明确约定施工进度及其预期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关键事宜; 最后,针对七层以下的建筑,其主体工程应当完成封顶过程; 而对于高度超过七层的建筑物来说,主体工程需修筑至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方可开始预售。 除此之外,预售方还应先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这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其它条件也是预售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判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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