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产权互换会否增加共有人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屋产权的互换行为并不能无故地增添共同所有人的存在。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谓的“共有”,即是在两个以上的拥有房屋物权之人之间建立的共享规则机制。 然而,在共同权利人进行房屋的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变化房屋原有性质或者用途等情况时,只需经过占据所持股份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者或全体共同共有者的集体赞成认可即可,除非他们之间另行订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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