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辞工多久可以取公积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职人员通常可于离职后约一个月内选择合适时间前往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值得关注的是,一个月之后,离职员工所拥有的公积金账户一般已自然进入冻结状态。 若您有意申请提取公积金,务必准备并携带以下各项必备材料: 包括加盖了贵司正式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用以证明已和原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力凭证以及其他相关细节性文件,例如身份证明文件、公积金银行储蓄卡或存折等。
法律依据:
《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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