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协议离婚房产证去名要交多少钱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妇离婚之后,若要变更房产证明上的所有权人名称,所需支付的审核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房产价值比例计算的契税,为房产总价的百分比2%; (2)按照房产总价比例计算的印花税,低至万分之五; (3)需要交纳的官方审核登记费用为人民币80.00元; (4)依照房产价值大小而定的交易手续费用,通常为房产总价比例的百分之二; (5)另外还需支付的手工制作费用大约是人民币20.00元。 在办理夫妻离婚后房产证更名手续时,需要提供如下详细资料: (1)涉及到房地产产权分配的离婚协议草稿(如采取协议离婚方式); (2)有关于继承和分配财产权益的离婚协议,此项内容应该已得到公正(如果采用协议离婚模式); (3)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以及相关复印文件(若采用诉讼离婚模式); (4)如果判决书中有明确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属说明,可以由有权限的个人申请进行房地产权登记(使用诉讼离婚模式); (5)原始离婚证书以及相应的复印台账; (6)完整的房屋所有权证; (7)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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