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在职员工需在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法定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法规的要求,持续按时足额地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个周期或更长时间。
针对职工的不同情况,以下几类条件或情境下可动用和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存款余额: 首先是购置、建设、翻新以及大规模修缮自住房屋所需;其次,对于已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或是因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约的群体;再次,为在境外定居的人士提供相关帮助;接着,偿还因购置房产所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支出;最后,如果住房租金费用超过了家庭月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亦允许提取相应项目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该办法中的第(二)、(三)、(四)条规定,凡符合上述条件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若员工不幸去世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存储余额;如果没有继承人且无受遗赠人,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将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诸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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