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片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问题 | 战时造谣惑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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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战时造谣惑众罪刑法条文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二、战时造谣惑众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 我军是人民的军队,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是我军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军区别于其他军队的优势所在。在战场上适时做好战斗动员和宣传鼓动工作,对于激励官兵的战斗意志,鼓舞部队士气,稳定军心,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把进行战斗动员和战场宣传鼓动作为战时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讲清我军作战的正义性,战争形势和战场情势,战斗任务和完成战斗任务的意义、要求、有利条件和困难,以及克服困难战胜敌人的办法,以提高官兵执行战斗任务的自觉性,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统一作战思想,激励战斗意志,使部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军人战时造谣惑众的行为,造成官兵思想混乱,情绪动荡,士气低落,斗志涣散,破坏了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最终将导致军心动摇,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2、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主体是所有参加作战的军人。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说的都是假的,会扰乱军心、瓦解斗志,仍加以宣扬、扩散。其动机,有的是怯战、厌战,通过造谣惑众,达到躲避战斗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评、处分,或未能评功受奖,通过造谣惑众,达到泄愤、报复。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目的,或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的,则不构成本罪。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时情况下,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行为人自己编造虚假的情况,在部队中散布,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 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如果是行为人将道听途说的内容不负责任地又向他人散布,不能认定为造谣。行为人所散布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而且是与作战有直接关系的,如夸大敌人的兵力和装备优势,虚构敌方的战绩和对我方不利的战况等。如果行为人所散布的内容确属实情,即使对我军不利,也不宜认定为造谣。如涉及泄露军事秘密,可依法以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动摇军心是造谣惑众的内容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制造并散布的谣言足以动摇军心,不论是否已经产生了动摇军心的实际后果,如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人员逃亡等,均应属于造谣惑众,动摇军心。行为人散布谣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开场合散布,也可以是私下传播;可以是口头散布,也可以通过文字、图像或其他途径散布。只要是将谣言让他人知道,均属于散布谣言。 三、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才构成犯罪。而对那些在战时因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随意发表一些错误言论,或者遇到任务较重、伤亡较大、未顺利完成任务而埋怨上级和责怪友邻部队的,不能当成造谣惑众的行为加以追究。对行为人仅一般的传播战况不真实的消息,或将他人的谎言蜚语加以传播、渲染,尚未造成动摇军心后果的,不应视为犯罪。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一)区分本罪与谎报军情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虚构事实并加以扩散的情节,而且其虚构的内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将编造的谣言在公众中散布,散布的对象包括下级、同级和上级,但不是在履行职责;而后者是将编造的情况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要求向上级报告,其表现形式是在履行职责。 (二)区分本罪与假传军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为人也可能编造有关作战命令的谣言。这种情况与假传军令罪的区别,在于传递虚假军令的方式和接受虚假军令的对象不同。前者不是将虚假军令直接传播给执行人,而是在公众中传播,对象是不特定的;后者则是将虚假的命令传递给依照职责应执行该命令的人,假传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达命令的方式,对象是特定的。 四、战时造谣惑众罪的处罚第一款是关于战时造谣惑众罪及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这里规定的“造谣惑众”,是指在战时,行为人捏造事实,制造谎言,并在部队中散布以迷惑他人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动摇军心”,是指行为人通过造谣惑众,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思想不稳定的行为。散布谣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开场合散布,也可以是在私下向多人传播,可以是口头散布,也可以通过文字、图像、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途径散布。 (二)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何时为战时,本法第四百五十一条已有规定。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在客观上起着帮助敌人,削弱我军战斗力的作用,影响部队的作战,严重危害军事利益,必须依法惩处。 (三)行为人造谣惑众的行为必须是针对多数人,并足以动摇军心或者已造成军心动摇。如果行为人只是针对个别人传播谣言,并没有在部队中散布的,不构成本罪。对于在部队中发牢骚、讲怪话,甚至也散布了谎言,但没有动摇军心,也不足以动摇军心的,不能构成本罪,应当加以批评制止。根据本款规定,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谣言煽动性大,对作战或者军事行动造成危害的,在紧急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造谣惑众的等情况。 第二款是关于战时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如何处罚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勾结敌人”,是指与敌人暗中串通、配合的行为。对于勾结敌人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勾结敌人造谣惑众,造成部队军心涣散、部队怯战、厌战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况。 五、战时造谣惑众罪司法解释本条是关于战时造谣惑众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战时造谣惑众罪及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这里规定的“造谣惑众”,是指在战时,行为人捏造事实,制造谎言,并在部队中散布以迷惑他人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动摇军心”,是指行为人通过造谣惑众,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思想不稳定的行为。散布谣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开场合散布,也可以是在私下向多人传播,可以是口头散布,也可以通过文字、图像、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途径散布。 (二)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何时为战时,本法第四百五十一条已有规定。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在客观上起着帮助敌人,削弱我军战斗力的作用,影响部队的作战,严重危害军事利益,必须依法惩处。 (三)行为人造谣惑众的行为必须是针对多数人,并足以动摇军心或者已造成军心动摇。如果行为人只是针对个别人传播谣言,并没有在部队中散布的,不构成本罪。对于在部队中发牢骚、讲怪话,甚至也散布了谎言,但没有动摇军心,也不足以动摇军心的,不能构成本罪,应当加以批评制止。 根据本款规定,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谣言煽动性大,对作战或者军事行动造成危害的,在紧急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造谣惑众的等情况。 第二款是关于战时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如何处罚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勾结敌人”,是指与敌人暗中串通、配合的行为。对于勾结敌人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勾结敌人造谣惑众,造成部队军心涣散、部队怯战、厌战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况。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战时造谣惑众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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