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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逃离部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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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

1、逃离部队罪的客体要件   

逃离部队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接受军事训练和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兵役制度是一个国家武装力量的基本制度,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事关国家安全、民族利益,与百姓休戚相关。我国的《宪法》、《兵役法》、《国防法》以及军队的条令、条例对兵役问题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国家兵役制度的基本要求。比如我国《宪法》第55条、《国防法》第6条和《兵役法》第3条都规定了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等内容。《国防法》第56条、第57条以及《兵役法》第7条进一步要求现役军人要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履行职责,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军人在服役期间逃离部队的行为,违背了上述要求,构成了对兵役制度的侵犯。在和平时期,军人逃离部队不仅破坏了军队的纪律,影响了部队各项任务的完成,而且部队还要投人很大的精力寻找,有的甚至要和地方政府联系,这就必然影响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工作,损害我军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在战时,军人逃离部队,不仅造成减员.影响作战,而且涣散士气,动摇军心,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2、逃离部队罪的客观方面   

逃离部队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违反了兵役法规。所谓的“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宪法》、《兵役法》、
《国防法》以及其他军事法规要求现役军人切实履行兵役义务的规定。构成逃离部队罪,以现役军人违反上述兵役法规规定的兵役义务为前提。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逃离部队的行为。“逃离部队”,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服兵役而离开部队。包括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也包括趁外出执行任务、住院治疗等机会离开部队,还包括请假离队后逾期不归,工作调动或者学员分配离开原单位后拒不到新单位报到等。
    第三,行为人逃离部队,必须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指挥人员或者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动多人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较长经教育后拒不归队的,在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因逃离部队受过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又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进行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后私自出境的等。

3、逃离部队罪的主体

逃离部队罪的主体是现役军人。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人,具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现役军人”的资格,应当从公民依法参军之日即被兵役机关正式批准人伍之日起算,至其被部队批准退役、退休、离休或者因受处分被除名、开除军籍之日终止。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到部队,但在还未被正式批准入伍前,逃离部队的,不能构成逃离部队罪。
    非军人不能成为逃离部队罪的主体,因为逃离部队罪是以违反兵役法规为前提的,部队的正式职工以及其他临时征用或者受委托执行军事任务的地方人员虽然有时也执行一定的军事任务,但其履行的不是兵役义务,因此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于非军人教唆军人逃离部队的,应按我国《刑法》在373条规定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处理,不应构成逃离部队罪。
    预备役人员虽然也属于正在履行兵役义务,但《刑法》第376条专门规定了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犯罪,不能按本罪处理,因此也就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逃离部队罪的主观方面特征

逃离部队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逃离部队的行为违反了兵役制度,而实施逃离部队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这是构成逃离部队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行为人不具备此目的的,不构成犯罪。行为人逃离部队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借此摆脱军营紧张艰苦的生活,有的是因个人的某些目的未达到而以逃离部队的方式来发泄不满,有的是受到批评,对领导不满而逃离部队,有的则是为达到经商赚钱或寻求腐化等个人目
的而逃离部队等。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逃离部队罪的成立。

二、罪与非罪

1、要看行为人有无逃连服兵役的目的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这是构成逃离部队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此目的的,不构成犯罪。比如,王某系某部战士,得知其父病危后,未经领导批准,便离队回家,于其父丧事处理完毕后归队。本案中,张某虽然未经批准,擅自离开部队,但其目的是回家奔丧,并无逃避服兵役义务的目的,因而不能构成逃离部队罪。

2、要看行为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

逃离部队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逃离部队罪。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刑法中并未规定,司法机关也未做出司法解释。通常认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指挥人员或者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动多人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较长经教育后拒不归队的,在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因逃离部队受过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又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进行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后私自出境的等。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逃离部队行为,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可由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3、“战时’,不是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必要条件

有人认为战时也是构成逃离部队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其根据是1998年修订的《兵役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观点认为,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即使情节严重的,只要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战时逃离部队’,情形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并且修订后的《兵役法》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施行的,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适用法律原则,对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应优先适用兵役法的规定处理。笔者不同意该观点,笔者认为无论平时还是战时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均可构成逃离部队罪。《兵役法》第62条规定“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刑法》明显相抵触,可以说这是一个立法的疏漏。但由于由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通过的《刑法》,属于国家基本法的层次,比1998年12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订的《兵役法》立法档次要高,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并且如果对于平时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策动多人逃离部队、多次逃离部队、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从事违法乱纪活动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军人)不及时绳之以法,将无助于维护军队的高度集中和统一,也无助于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对此问题也引起了最高司法机关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1)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43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此罪与彼罪

1、逃离部队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战时面临战斗而脱离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逃离部队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在客观上都实施了逃离岗位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容易发生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战时临阵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的参战秩序,而逃离部队罪侵犯的则是我国的兵役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战时临阵脱逃罪表现为,在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只能发生于战时,并且行为人一般不脱离部队;而逃离部队罪表现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战时、平时都能发生,而且行为人已经脱离了部队。

(3)犯罪的主体不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主体是所有军职人员,而逃离部队罪的主体只限于现役军人。

(4)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战斗,而逃离部队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服兵役。

2、逃离部队罪与植离职守罪的界限

擅离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逃离部队,是逃离部队常见的一种形式,容易发生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擅离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而逃离部队罪侵犯的是我国的兵役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擅离职守罪只能发生在指挥和值班、值勤过程中,行为人擅自离岗,但并不要求行为人离开部队,而逃离部队罪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行为人必须离开了部队。

(3)犯罪主体不同。擅离职守罪的主体是军队中的指挥和值班、值勤人员,而逃离部队罪的主体是任何现役军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擅离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逃离部队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
责的岗位逃离部队的问题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定为逃离部队罪,擅离职守行为可作为逃离部队行为的从重处罚情节对待,因为此时擅离职守行为只是逃离部队行为的手段,逃离部队才是目的。由于刑法规定战时犯擅离职守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法定刑高于逃离部队罪,所以如果战时擅离职守逃离部队,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择一重罪论处,定擅离职守罪。

3、逃离部队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军人叛逃罪与逃离部队罪都有逃离部队的情节,容易发生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1)侵犯的客体不同。军人叛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安全利益,而逃离部队罪侵犯的是我国的兵役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军人叛逃罪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而逃离部队罪则不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也不要求逃到境外,只要行为人逃离部队即可。

(3)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军人叛逃罪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背叛祖国的目的,而逃离部队罪行为人主观上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军人叛逃到境外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立案标准

逃离部队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2)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3)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4)在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五、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12.5 法释[2000〕39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逃离部队罪相关词条

  • 军人叛逃罪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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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1: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