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期间一方把房子出租了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而擅自将共有的不动产进行租赁,这种行为被视为在法律上对共有财产的非正当处理。
在此种情形下,另一方有权诉诸司法途径,主张分享该部分房产租赁产生的租金收入。 在实践中,法庭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以及不动产的具体特征,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若擅自出租的行为对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或最终的财产分割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那么擅自出租的一方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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