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提取新规2025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化解家庭经济压力,逐步消除租赁市场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住房与建设部携手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推出了一项惠民政策——取消对于租房支出占家庭年收入百分比的硬性规定,同时不再强求租赁合同的备案和完税证明的提交。
职工只需满足连续三个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条件,便得以提取住房公积用于支付住房租赁费用。 新政策还明确指出,对于在缴存城市并无自住房而需要租赁住房的职工,其妻子也有权提取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换言之,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不再需要提供租金发票或者税收凭证,就能够便利地获取财政援助以支付房租。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租住商品住房者,只需要提供自身以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至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士,则需要提供相应的租赁合同以及租金缴纳证明,然后便能按实际支付的租金额度全额提取出资金。 此外,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新政策规定必须在审核职工提供的材料齐全并且准确无误后立即予以办理,若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核实,也须在收到申请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这样贴心实实在在的制度设计无疑将对我国的住房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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