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东与二房东产生纠纷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有纠纷,阁下可行使法律诉权进行解决。
鉴于合同之有限性,租客与次级租客之间的租赁协议不受首任租客与二房东间纠纷之影响。 参考《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其中第十六条明确指出,若首任租客已清楚或应当了解到其房屋被转租的事实,但在六个月之内未能对此提出反对意见,之后因其租客房东不同意的理由请求取消租赁合同或判定转租合同为无效,此请求将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 1.若首任租客与二房东早已签署租赁协议,则在双方解除或法院裁决前,该份协议依然有效。 2.然而,即便该租赁协议为转租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租客房东与次级租客之间的租赁协议在双方解除或法院裁决前,仍合法且生效。 3.至于租客人与首任租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两部分: (1)首任租客无权索回次级租客的租金保证。 租金保证乃依照租客房东与次级租客之间的法律协议而支付,若租赁期限结束时租客决定终止租赁,次级租客应依照协议将租金保证退还租客。 在租客人与首任租客之间并无任何直接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租金保证并不构成首任租客的到期债权; 若是首任租客控制了租金保证,此举并无法律依据; 鉴于次级租客已逃逸,租金保证无法追回,租客可在租金保证范围内享有不安履行抗辩之权益,免除此范围内的租金支付义务,首任租客享有的可替代行使的债权因此减少。 (2)此外,租客在租赁期间内,首任租客不可借助次级租客拖欠债务为缘由向租客追加租金。 租客缴纳租金所依据的是与次级租客的租赁协议,该份协议合法且经首任租客同意,在租赁协议到期日前,应继续依照原有合同进行履行。 在租赁协议外,若首任租客已解除与二房东的租赁协议,租客与二房东并无续约的法律基础,此时租客随心所欲与原租客协议续租或放弃租赁均可。 卧底租赁,乃是指房客将已租赁的房子再租赁出去的行为,合法的卧底租赁必须遵守两大基本条件:(一)合法条件一:卧底租赁必须经过房产权人的批准。 卧底租赁已超出正常使用之范畴,必有经房产权人批准,否则即属无效。 (二)合法条件二:尔后的租金报酬不得高于原先的租金,但若有正当理由需要上升,提高的利益应该交给房产权人。 租金乃是房子的收入,理应收归房产权人所有。 凡未经房产权人同意而擅自进行卧底租赁者,或是通过卧底租赁获得租金优势的行为,房产权人都有权寻求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解散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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