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启东城市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启东市关于拆迁住宅房产的补偿标准如下,对于征用非居民房产的情况,地方政府应对业主或公房租赁户做出以下补偿款项:
第一是被征住房的市场估计价值; 其次是带走和重新安装设备所需的花费; 再次是因设备不可用而按原值再加上一定程度的新的改善而计算出的金额; 最后是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对于能够及时搬离的业主或公房租赁户,将获得额外的搬迁奖励。 奖励的详细标准则由当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在征收房产的过程中,这是国家在公平补偿非国有资产后,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政行为。 这些行动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的需求之上,并进行公正合理的补偿。 只有在符合国家特殊公共利益,并且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适当补偿之后,才能依照法定流程,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征地拆迁操作中,法定的征收步骤严谨且复杂。 这其中包括报批前公示程序、调查研究程序、耳证程序、报批程序、制定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环节。 通常,由征收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灭失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因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完成的征房活动,在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被解除。 另一种情况是当托管人通过申请司法强制执行,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来催收宅基地上的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也会随之消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