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补偿中哪些算遗产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属于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资产都应被视为其遗产。
这其中包括了他们以体力或智力付出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工资、奖金、股票红利以及各种形式的奖励等; 同时也包含了他们名下的房屋、储蓄账户以及各类生活用品。 具体而言,这些资产包括自住房、租赁房屋、空屋、营业用房等等类型的房屋; 此外,储蓄则涵盖了在各大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存款; 最后,生活用品则囊括了家具、家用电器、书籍、电脑设备、车辆等各种常见物品。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对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仅在经过公平补偿后才能实行。 这样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交易,必须遵循公共利益原则,并确保给予已经获得的公平补偿。 换句话说,只有当政府确信为公共利益所需并且已向土地使用者提供适当的赔偿时,才有权依法提前终止普通公民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的征地拆迁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非常严谨且繁琐,涉及到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详细的调查程序、听证会程序、后续的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其相关公告程序等等环节。 通常情况下,征收会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消亡,但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拆迁双方通过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这种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被撤销。 二是由拆迁方提出司法强拆请求,通过按照法定的司法途径最终实现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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