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问题 | 走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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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罪的特征有些企、事业单位或是个体在进行国际进出口贸易时,经常性非法携带、运输或邮寄我国海关法法律严禁进出口的货物,或是躲避货物进出国境时产生的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这种严重犯罪行为被称之为走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名的意见》规定,走私罪共有10个罪名,分别是: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罪;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罪的客体要件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海关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的监管制度。 对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理论界看法不一。大多数学者认为,走私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管制包括对违禁品的进出口的严格禁止。(注:参见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陈兴良主编:《刑事审判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261页。)有的学者则认为, 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管理,国家通过海关管制和关税调节,禁止或限制一些货物、物品出口,或通过关税调节进口量,走私犯罪就是破坏上述国家海关管理的严重行为(注:参见王作富主编:《经济活动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还有的学者认为,对外贸易管制所指向的对象均是非违禁品,走私罪既破坏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又对海关对违禁品进出境的监管活动构成了侵犯;而不管是对外贸易管制,还是对违禁品等物品的进出境监管,都是国家海关进出境监管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走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海关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监管制度(注: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0—141页。)。以上几种观点,都从走私罪所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这个前提出发,但对这种社会关系的性质,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结论。通过对以上几种观点的分析。要对走私罪的犯罪客体正确定性,首先要对对外贸易管制、海关监管和海关管理等概念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有正确的认识。 一般认为,对外贸易管制是指国家通过政策、法令对对外贸易加以监督和控制,它主要包括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外汇管理制度、海关监管和关税制度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等四项内容(注:参见于光远主编:《经济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上卷第607页; 张跃庆、张念宏主编:《经济大辞海》,海洋出版社1992年版,第935 页。)。侵犯以上四种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根据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侵犯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外汇管理及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有关犯罪不同于侵犯海关监管和关税制度的犯罪,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里,如侵犯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逃避商检罪就规定在第3章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这些犯罪与侵犯海关监管和关税制度的犯罪一起,共同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制度。走私罪是个类罪名,也就是说,这里所探讨的走私罪的犯罪客体是其同类客体。而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注: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页。)。走私罪通过逃避海关监管、 检查,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走私行为必然违反了对外贸易管制,但不能反过来说违反了对外贸易管制的行为都是走私行为。笼统地把对外贸易管制理解为走私罪的客体还不十分具体、准确。因此,这里走私罪各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只能是对外贸易管制中的某个方面或某种制度。同样的道理,根据以上第二种观点,把走私犯罪的客体理解为海关管理,容易混淆走私行为与其它违反海关管理行为的界限。因为海关管理不仅包括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监管,还包括对人员的进出境监管等,把海关管理作为客体,不能具体、准确地揭示走私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对于以上第三种观点,走私罪侵犯的客体为海关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监管制度的说法。走私违禁品犯罪对海关对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构成了侵犯;走私一般货物、物品,走私特定减税、免税、保税物品、货物的犯罪,破坏了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关税征收监管制度。根据《海关法》第2条的规定, 关税征收是海关的主要业务之一。海关通过对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实现国家对对外贸易进行管制的职能。关税征收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的主要内容和任务之一,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也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制度。但就以上第三种观点所持的理由,有以下两点值得商榷。其一,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进出境监管制度的关系问题。该观点认为,对外贸易管制是国家海关进出境监管制度的内容之一。恰恰相反,对外贸易管制包括了国家海关进出境监管制度,海关进出境监管制度只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内容之一,如上所述,对外贸易管制的四项主要措施,海关监管制度只是其一。其二,违禁品是否对外贸易管制对象。该观点认为,对外贸易管制的对象是非违禁品。对外贸易管制,并非仅只对于外贸商品交易活动的管制,它还包括对违禁品的进出口的严格禁止。对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是海关管理制度之一,这里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有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和货币,禁止出口的物品有珍贵动物、植物以及贵重金属等(注:参见刘瑞复主编:《中国经济法律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6页。)。 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属禁止对外贸易的违禁品,它们是海关监管禁止进出口的对象,而海关监管则是对外贸易管制的内容之一,因此,违禁品也是对外贸易管制的对象。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走私违禁品的犯罪和走私一般货物、物品,走私特定减税、免税、保税物品、货物的犯罪都侵犯了对外贸易管制中的海关对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监管制度。走私罪的犯罪客体是海关对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监管制度。 走私罪的认定1、“情节严重”是否是走私罪的构成要素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固体废物的,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图片、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的,刑法有规定要求走私行为的“情节严重”,只要走私上述违禁品,原则上都可能构成犯罪。因为这些物品不是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和危险性,就是对国家经济建设有重大价值,走私这些物品主观上恶性较大,客观上对社会具有相当严重的危害性。 2、间接走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所谓间接走私,也叫准走私,即刑法第155条第1项或第2 项列举的两种行为:“(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武装走私的问题刑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 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携带武器掩护走私但未使用武器;二是携带武器掩护走私并在遇到缉私检查、追捕时使用武器抵抗。根据本条规定,无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武器,只要是武装掩护走私的,即应依本条处理。如果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致人伤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理论界,对本条第1款的理解分歧较大。 有的学者理解为“凡是武装掩护走私,无论所掩护的走私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也无论所构成的是何种犯罪,一律都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罪从重处罚。”(注:参见邓又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司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3页。 )有的理解为,只有“将武装掩护走私理解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才能解决武装掩护走私一般货物、物品而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的货币罪的尴尬局面。”(注: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6页。)还有的认为, 武装掩护走私既不能一律定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罪,也不能定武装掩护走私罪。应当根据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确定罪名,把武装掩护作为加重处罚的一个情节(注:参见侯国云、白岫云著:《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57页。)。 笔者赞同以上的第三种理解,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是针对处刑的,并不涉及定罪。 按第一种观点,武装掩护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也定走私武器、弹药罪,这显然与立法精神相悖。第二种观点意味着不论走私的对象是什么,一律定武装掩护走私罪,这未能揭示出走私对象性质的不同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因此,应当根据走私对象的性质来确定罪名,武装掩护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应定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 但是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走私犯罪的成因寻求走私犯罪预防与控制的对策,我们必须探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境内之所以出现了如此猖獗的走私犯罪的原因,整体来说,可以总结为以下两条: (一)内在原因一是国家对外贸易的制度过于严谨; 二是内、外商品价格差距过大。 中国国内场商品价格和国际市场同类商品价格悬殊很大。就是因为这种经济差距,我国从保护国内产业的角度出发,其关税高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因此,一些不法分子依靠冒险走私获取巨额利润就存在了必然性。 (二)执法因素由于执法原因造成走私犯罪屡禁不止甚至更加猖獗的事实已经屡见不鲜,主要表现有: 1.缉私能力不足;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3.刑事打击不力。现在的走私犯罪渐渐趋向于科技化,他们大都拥有先进的犯案工具,用以躲避执法人员的辑查工作,他们利用走私后所得的资金,改善走私设备。而我国的缉私设备和人员力量远远不如那些走私组织,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很难有效的抑制走私犯罪的增加。 另外,刑事制裁是对付走私犯罪最严厉也是最后的手段,充分利用这一手段不仅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威慑其他准备走私的不法分子,使其抑制犯罪心理,终止犯罪行为,而且能有效惩罚﹑教育走私犯罪分子,使其不再犯罪。但现在大部分的走私犯被抓后,都是以罚款代替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刑事的打击力度不够,该承担刑事的责任不予以追究,这些行为,助长了走私犯的侥幸心理,给他们带来了一种安全感,让他们反而更加肆无忌惮,造成走私案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的犯罪,它扰乱了中国市场,破坏中国对外贸易的制度,危害中国边境管理和社会治安,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滋生腐败现象。所以,必须充分认识走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有利于对走私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走私罪的危害性(一)损害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走私犯躲避海关监管,随意携带国外产品进出我国,这样不仅损害了国家主权,而且还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建设。如果,任那些杀伤性及威害性极大核武器及枪枝弹药随意自由进出我国,将会对我国国家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而且,如果这些东西落入不法分子手中或敌对国家及敌对分子手中,不仅增大了敌人的力量,还严重威胁我国的安全。 (二)影响经济秩序1.逃税、漏税,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逃税、漏税,会对我国造成以下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使国家资源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从而削弱我国国力;二是,使国家对进出口贸易处于失控状态,从而使关税调节失去了它原本的作用。 2.对我国的民族工业造成影响,破坏了经济建设 民族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产业支柱。而使我国国家政治独立,民族进步的经济基础便是民族工业的巩固和发展,如果有大量的走私物品进入我国,就会冲击我国国内的市场,使国内工业品在市场上失去地位,造成大量产品堆积卖不出去,导致萎缩民族工业,使国家失去了重要的财政来源。尤其是现在,走私活动的泛滥给我国企业深化改革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影响了我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3.影响市场秩序 (三)社会治安受到危害走私犯罪败坏社会风气,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走私的暴利使很多人去铤而走险;不断侵蚀我国沿海及边境地区的毒品和淫秽物品,正逐步侵入我国内陆地区,对其社会风气形成的影响是极其严重的。 走私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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