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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租人或承租人能否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出租方或承租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一)出租方与出卖方所签署的买卖合同被解除、认定为无效或被废除,并且无法重新签署新的买卖合同;
(二)由于非各方责任导致的租赁物损坏或消逝,且无法进行修复或找到可替换物品;
(三)因出卖方方面的因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目标无法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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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2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