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中介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租中介服务费的结算规范及准则如下所示:
1、咨询服务费用:该部分费用涵盖了口头与书面两种业务模式的咨询功能,而对于口头咨询的具体收费标准则由委托双方于协商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倘若业务需求较为复杂且技术要求较高时,可适度调整收费标准,然而总的来说,其最高收费额度不应超出咨询标的总额;所提供的价格标准仅供参考,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根据我国政府提倡并鼓励定点遵守或者参照执行的政策,在实际交易中,关于咨询服务的收费比率可由委托方与房租中介之间共同议定; 2、房产价格评估费用:此项费用则交由拥有房地产估价资质并且经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物价管理部门权威认证的机构履行并依照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房地产经济人收费:这部分费用乃是指房租中介在接受委托后,协助委托人完成居间代理工作过程中所收取的佣金。这实际上就是房租中介公司收入的核心来源,也正是广为人知的所谓“房屋中介”概念背后的真实内涵所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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