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的商铺消防不过关可以要求谁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商业物业租赁过程中,若遇到所租商铺的消防设备不合格这一问题,那么责任的归属便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合同条款规定: 在此类事项上首要考虑的是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倘若合同中有明文规定房东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商铺完全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并且若是由于房东自身疏忽或者故意行为而造成消防设备未能过关的局面,则租户有权依据合同条款向房东提出索赔。 责任认定因素: 然而,若导致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诱因在于承租方自身所犯错误,比如说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品的本质特性进行使用,从而致使租赁财产遭受损害,在此情况下,出租方即房东通常无需负起相关责任人。 司法审判实践: 在司法审判的实际案例中,如果房东未能切实履行其应尽的管理职责、监督职责以及对商铺消防情况的检查义务,且针对这类事件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那么法院极有可能根据当事人的过失大小判定各自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同时也会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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