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别人的房屋合同可以给自己抵税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那些市区内登记注册的居民人数不超过100万人的城市,税收减免的固定标准设定在每月800元人民币;而针对市区内登记注册的居民人数大于或等于100万人为单位的城市,其征收改革后的标准则是每人每月减免1100元;
至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特定的城市,其独自实行的税收减免标准则更优惠,每人每月能减免1500元。 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只要租房需求客观实际出现,并经过合法程序签订了租赁合同,无论该合同采取何种模式进行制定,都有资格享受专属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抵扣。 因此,对于广大的租房者来说,他们将会对出租人提出出具租金发票以便于个税抵扣的要求,换言之就是,这也包含了对于出租人要求他们按照规定购买相应发票并进行适当的税收缴纳的意思蕴涵在内。 即使租客没有明确地向出租人提出开具租金发票的请求,出租人在制定租金水平的时候,无论如何都会预先考虑到需要预留出可报销金额的部分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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