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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房交付标准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解答
律师解析:
交付这一概念,实质上乃是指将物品移转至另一方之占有或掌控之中;此在所有权的获取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尤其如此。
所谓的“租赁房屋交付”,即是指房屋出租人依照与承租人间所订立的房屋租赁契约,严格按照其规定的期限,将符合契约规定的房屋完整地交付予承租人使用,同时亦需由承租人验收房屋并接收该房屋。
然而,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这样令人尴尬的局面:
承租人已经做足充分的准备,按照约定好的日期前往寻找出租人进行房屋验收及接受,却遭到出租人通知无法按期交付房子供其使用。
这种状况往往会为承租人带来诸多不便,严重者还可能会导致承租人遭受重大的财务损失。
此时,许多承租人为彻底摆脱寻找新住所或者重新协商谈判的烦恼,只能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
但实际上,若出租人未能按期向承租人交付待租赁房屋,承租人完全有权利催促出租人给予明确的交付期限;当出租人逾期仍未履行交付房屋义务时,承租人便可行使其申索权,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契约,同时有权就此向出租人提出违约请求;
如若承租人曾支付过定金,还有权要求出租人返还定金双倍之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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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2:5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