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租赁合同乃出租方与承租方关于租赁物的使用及其租金的协议。
除此以外,我们还得根据合同是否有特定期限来把它们区分开来,这就是定期租赁合同跟不定期租赁合同之间的区别。 至于不定期合同,它主要指以下三类情况下出现的协议: 第一,双方在合同时并没有明确约定具体期限;第二,若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超过半年,则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他们未能提供书面记录的话,就会被认为是不定期租赁;第三,当租期到期后,承租人依旧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方也没有对此表示反对的话,那么原来的租赁合同就依然生效,只是期限变为不确定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