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申请条件规定如下:
1.可以自行修建、翻新以及大规模维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宅; 2.按照国家住宅改革政策,有权购买目前居住的共有住房; 3.享有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或者第三方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来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限或者其他没有所有权的住房(譬如拆迁投资代建的房子、在军队、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子); 4.有权利购买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存量房屋(即是市面上流通的二手房); 5.根据相关规定,还可购买其他各类普通商品住房(该类住房的开发商需要与我们中心签署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合作协议)。 温馨提示:对于住房(别墅)、公共建设住房以及商住两用型住房,我们不能提供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