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漯河延期交房三个月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若开发商未能依照预定的竣工期限交付房屋,则购买方有权主张房屋提供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因延迟交货而产生的违约金。
通常而言,对于违约金的金额,首先应遵循“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则遵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即依据合同中所规定的比例来执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未设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合同中的违约金比例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的程度进行适当的调整。 若房产公司延迟交付房屋给购房者带来的损失超过了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那么购房者便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适当提高违约金的金额,以实际损失作为衡量标准,从而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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