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购房资格定金怎么退还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您并不具备购房资质而支付了定金,此情况下仍有可能申请退还。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所述,当出卖方以认购、订购或预订等形式从买方处收取定金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担保时,倘若由于双方任意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成功签订该合同,那么应依据相关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 而如因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因素,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得以订立,则出卖方应将定金悉数返还给买方。 值得注意的是,若因楼市调控政策导致买方丧失购房资格或降低购买能力,买方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收回定金。 此外,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向其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在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取的费用应视为房价款的一部分,若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全额返还所收取的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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