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延期交房2个月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商品房销售领域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的延期交房现象屡见不鲜,此种情况下可区分为正常延期交房以及非正常延期交房两种类别。
若属于非正常延期交房状况,则开发商需依法向购房者支付相应比例的延迟交付违约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若出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 若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双方并未达成特殊约定,在收到对方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 若对方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逾期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第十六条,即当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降低时,其违约金金额应以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反之,若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为由请求予以提高时,其违约金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准来确定。 最后,第十七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即在此类情况下,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可参照以下标准进行确定:对于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 对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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