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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要注意哪些问题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事宜,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对于"不可抗力"的界定,开发商通常会对其进行过于宽泛的解释,例如将自然现象如降雪、雨量过多、夏季炎热高温,或者仅仅是在高考期间禁止施工等现象视作"不可抗力"的借口而逃避责任。
然而,这种说法是不能被赞同或接受的。
其次,关于交钥匙时间与房屋交付时间的问题。
在住宅商品的交付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条款的约定。
部分开发商在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凭证的情况下,便以各种形式通知购买人收房,并在交付钥匙时,要求购买者签署所谓的"房屋接收单",而且在接收单上直接标注房屋质量合格的字样。
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我们强烈建议:在开发商准备交付的房屋尚未达到应有的标准(例如缺乏《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的情形下,商家应该允许购买方推迟接收钥匙,甚至在任何"房屋接收单"这类文件上也不应签字表示确认。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当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超过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两年以上,他们常常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在此我们要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门别类:若房屋已经具备了法定的交付条件,时效期间即应自合同所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起算;
但如果房屋尚未满足法定的交付条件,那么时效期间就必须从房屋符合法定交付条件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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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9: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