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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哪些情况下可退房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在以下情况下,您有权选择撤销房产交易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1.逾期交付新房超过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期限。
2.开发商未能出示其建设新房所需的合法凭证和审批文件,由此使得交易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3.开发商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设计方案。
4.无法获得法定所有权证书。
5.银行拒绝向你提供购买该房产所需的贷款。
6.实际测量的新房面积与暂定测量的面积之间的差值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3%限度。
7.新房的建筑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
8.卖方在出售新房时,没有提前告知买方其已经将该房子抵押给了其他人。
9.开发商在申请销售房产的许可证明过程中,存在故意欺骗的行为。
10.卖方在出售新房前有意隐去了该房子是政府拆迁赔偿和安置房这一重要信息。
11.即将交付的新房套型与之前所展示的设计图纸不符,或者某些关键尺寸超出了双方约定的偏差范围。
12.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新购房产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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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9:4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