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完后能否退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购房者并不享有退还房屋的权利,除非在以下特殊情形中才得以退房:
首先,当屋主延迟交付房屋超过合约中所规定的期限时; 其次,若开发商没有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及批文,使得购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再者,若开发商在未征得购房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更改设计方案; 另外,如果屋主无法获得房产证书; 或者银行拒绝向其发放贷款; 或者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原始暂定测量面积之间的误差超出了3%的比例都构成了要求退房的理由。 若是发现房屋的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 在出售人未披露已将房屋抵押给其他第三方的情况下购买该房屋;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行为; 出售人为避免支付拆迁补偿费用故意隐瞒其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真实情况; 房屋户型与设计图上的显示不符,甚至相关尺寸超过合同规定的偏差范围; 以及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购房目的无法达成,这些也都可作为屋主要求退房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