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购买两年内是否可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是否能够启动退房程序这一事项时,与购买房产的时间跨度并没有必然的关联性。
事实上,仅在以下列举的情况下方可执行退房程序: 首先,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购买者交付已经购买的房产; 其次,若开发商在交易过程中缺乏相关合法且生效的证书和审批文件,从而导致所签订的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再次,如果开发商未经购买者同意擅自更改了建筑的设计方案; 接下来,购买者无法获取到应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另外,如果购买者在办理按揭手续方面出现困难,也有可能引发退房问题; 此外,如果实际测量的房屋使用面积与其在购买合同中所约定的暂测面积之间的误差超过了百分之三; 再者,如果购入的房产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 再来,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产前并未如实告知购买者该房产早已被抵押给了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个人; 最后,如果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关键临界点上涉嫌欺诈行为; 以及,若开发商故意对购买者隐瞒其销售房产实际上是拆迁补偿安置房屋这一重大事实的情况下,均可依法进行退房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过错方为何,只要购房者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皆有权提出退房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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