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房能否退房退房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原则上是可行的。
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与认购书的条款存在严重出入,那么作为买方,您享有权利选择拒绝签署这份合同,并且有权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定金。 其次,如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相关证件,那么其所签订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买方同样具备依法退房的权力。 再者,如果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擅自更改了项目规划,买方同样有权以此为理由要求取消合同,同时还能要求开发商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四种情况,如果由于非买方责任造成未能通过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且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运作时,买方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力,并且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此外,在满足某些条件下,即使您已经支付所有款项,仍然能够要求退房。 例如,如果开发商出现先卖后抵、一房二卖甚至先抵后卖等行为,亦或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未能及时如实告知买家房屋已然抵押给了其他人,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受害者,也就是您,同样有权利解除合同或取消合同,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高于您已付购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针对面积误差问题,最好是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协议约定方式处理; 若在协议中缺乏这方面的规定,那么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当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时其有解约权。 至于房屋质量瑕疵及迟到交付等问题,同样可以援引上述法规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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