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单方出售房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中的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效力问题,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仔细分析决定。
首先,假设涉案房产系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这样的前提下,若仅由其中一方代替另一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而未获得其明确授权的话,我们难以轻率地认定该购房者为善意第三方。 在此种特殊情境之下,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之合同,须等待夫妻另一方的确认。 如若另一方对此予以认可并签字同意,那么这份合同便会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反之,若另一方对此不予认同或是弃权,那么这份合同便会告失效。 其次,假设若房屋的买受人系无辜第三方,且以合理价格购入房产,同时及时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之后,即使对方主张收回房产,人民法院也将失去受理的合法依据。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积累的特定财产,皆被视为他们的共有财产,所有权归属为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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