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协议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吗法律上如何界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领域,律师给出的明确答复表明,居间协议并非房地产买卖合同,而是指一种特殊形式的中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之明确规定,所谓的居间合同,实则是指中介人依据合同安排为当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缔结合同所需的媒介服务,同时,委托人需在有机遇之下支付相应报酬。 而第九百六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作为提供此类服务的中介人,应向委托方如实报告关于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不得有意掩瞒他认为对建立合同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更不允许提供任何关于订立合同方面的虚假信息,从而对委托人造成损害,否则,不仅无权索取报酬,还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后,考虑到中介业务的复杂性以及开拓市场的艰辛程度,第九百六十四条明确指出,如果中介人未能成功促使合同得以顺利签署,那么他将无法享受到报酬权益,但有权依照约定向委托方追讨用于开展中介活动过程中所必需付出的各类开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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