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解封房产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定归属,遵循登记要件主义原则;
而登记制度亦作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存在。 对于已完成注册登记的不动产而言,其产权份额应当依据不动产注册登记薄来进行明确的判定辨识。 具体分析房产归属时,应主要关注以下几个环节的相关信息: 首先,房产的备案登记人员、其次,缴纳购房契税的主体以及最后,购买房贷按揭贷款合同时的各方参与者。 只要以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确定的责任人,那么该房产就应该归属于他们所有。 在处理涉及案外人权益争议的问题上,我们也需要以不动产注册登记薄所记录的内容为准绳,以此来判定相关人员是否具备不动产的相应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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