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同意卖孩子房产,是否构成侵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父母未征得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孩子名下的财产份额(包括房产在内)的行为,应视为无权代理的范畴。
这是因为父母并不具备任何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资格或授权,他们的售房行为构成了无权代理。 鉴于此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这一事实,孩子作为被代理人,只要在得知父母已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手出售后能够及时向交易对方(即买家)表示认可,那么该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便被认为是有效的。 然而,若子女在知悉该合同后明确表态反对卖房,那么他们有权选择不予追认,这样做会导致合同对自身不再产生法律效力,相应的法律责任则需由父母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