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购买、构建、翻新或者大规模修饰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宅。
2.清偿已购房屋所欠的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 3.租用居住房进行自我居住需求。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离岗、退休人员(即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 5.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同时与就业单位保持永久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 6.前往境外居住并定居的人员。 7.在当地无法提供合法证件的外籍员工与其工作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情况。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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