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如何认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父母在婚儿育女后为其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况,判定其法律性质主要受到以下几个重要因素的影响,分别涵盖了出资本身的性质、房产登记记录的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明确定义的相关协议等主要方面。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出资的性质问题。若在款项交付至控制权人手中之时或之前,父母并未声明或明确表达此笔资金为赠与性质,那么基于法理和社会惯例,往往将这类出资视作对家庭共同体中的夫妇二人的短期资金支持或贷款,据此推断,子妇二人均负有偿还之责; 其次,关于房产间的登记记录也是非常关键的考量因素。假如在办理产权登记的过程中,房产仅被登记在子女单方个人名下,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民法原则,这样的登记手续常常被理解为对该子女个人的赠与行为,因此可以归类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反之,若是房产登记在夫妇双方的名下,那么该房产便被普遍认为属于夫妇共享共有的资产范畴; 最后一点,是否存在明确定义的相关协议则决定着父母的出资在未来可能产生何种法律效力。举例来说,倘若在父母支付价款或是决定为子女购房付出资金前,他们与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已经达成了明确且详尽的规定,例如通过赠与协议或是其它确凿的证据来明确表明父母的出资是专门赠与给子女或子女与其配偶的,那么便应当依照事先制定的协议条款进行处理。因此,针对这种复杂而细微的事项,建议由父母、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三方共同签字盖章,正式签署一份书面协议,以期明确界定父母的出资究竟是债权性质还是赠与性质,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误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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